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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 gao, lei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实际施工人追工程款路径变化

实际施工人追工程款路径分岔示意图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

对实际施工人来说,这次变化不在于“工程款还能不能要”,而在于“该按什么路径要”。

和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直接相关的,主要是这几条:

第三条: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内部关系。

第四条: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第五条: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赁时,被挂靠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第六条: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向谁主张工程款。

第七条:实际施工人能否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的特别保护。

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的效力。

一、挂靠施工:管理费不支持,工程款仍要看施工成果

借用资质施工,挂靠协议无效。

被挂靠企业主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法院不支持。

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其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关于工程款的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这一条的重点很明确:法院不保护挂靠收费,但也不否定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成果。后续争议会更多落在工程是否合格、双方如何约定、结算证据是否充分。

二、挂靠人直接找发包人,要看发包人是否知情

挂靠人不能当然向发包人要钱。

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借用资质情形,挂靠人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法院不支持。

如果挂靠人能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可以就其施工工程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这里真正关键的是证据。发包人是否直接对接实际施工人,是否确认工程量,是否直接付款,是否参与施工安排,都会影响判断。

三、转包、违法分包:原则上找上家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但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直接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法院不支持。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追款路径更加回到合同链条本身。谁把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谁先承担结算责任。

四、代位权:不是直接告发包人,而是有条件地追到发包人

新解释保留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的一个重要路径:代位权。

如果被挂靠企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实现,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这不是简单绕过上家直接找发包人付款,而是建立在两层债权都清楚的基础上:实际施工人对上家有债权,上家对发包人也有债权,并且上家怠于主张。

五、农民工工资另有特别保护

农民工工资不完全按普通工程款处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依法承担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责任。

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工资纠纷,在路径和保护强度上应当区分处理。

六、结算协议更重要

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实际施工人来说,事后形成清楚的结算协议、付款确认、欠款确认,比单纯证明“我干了活”更有价值。

结语

新解释施行后,实际施工人追工程款,变化不在于“还能不能要”,而在于“应当按什么路径要”。

挂靠施工,重点看发包人是否知道挂靠事实;转包、违法分包,通常先回到上家;上家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再考虑代位权;涉及农民工工资,则适用工资支付保障规则。已经形成结算、欠款确认或者三方协议的,应当尽早固定,作为后续谈判和诉讼的主要依据。

所以,实际施工人遇到欠款,第一步不宜先问“能不能告发包人”,而应先弄清自己在合同链条里的位置,再核对手里有没有足够证据。

合同、结算单、签证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验收资料,这些材料决定了后面的路能不能走、往哪里走。

这也正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实际施工人追工程款最现实的变化:路径更清楚了,证据也更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