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很多小区群里,都能看到差不多的争论。
业主拍下一张照片:地库积水,垃圾没清,单元门坏了,电梯里又多了一块广告。
然后问一句:
物业费一分不少,物业到底干了什么?
物业公司的回复也很熟悉。
合同在这里,收费标准在这里,欠费金额也算清楚了。请业主按时缴费。
双方都拿出了证据。
但双方说的不是一件事。

业主说的是服务。物业说的是价格。
一个在问“你做到了什么”,一个在答“你应当交多少”。
物业费的矛盾,很多时候就卡在这里。
2026年5月13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开发布《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它主要供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并不会自动替换所有小区现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表面上看,这只是又多了一份合同。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合同要求双方把过去最容易含糊过去的事情写清楚:
服务达到什么等级,配多少人,每项服务花多少钱,物业怎样公开账目,服务有争议时由谁评估,公共收益进哪个账户。
换句话说,物业费不能只剩下一串“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的数字。
价格后面,必须跟着一份可以检查的服务承诺。
先别急着问,2.6元到底贵不贵
讨论南京物业费,第一步不是比较数字。
先看小区处于哪个阶段。
新建普通住宅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南京现行标准分为五级:
| 服务等级 | 多层住宅 | 高层住宅 |
|---|---|---|
| 一级 | 0.50元/平方米·月 | 0.90元/平方米·月 |
| 二级 | 0.70元/平方米·月 | 1.20元/平方米·月 |
| 三级 | 1.00元/平方米·月 | 1.60元/平方米·月 |
| 四级 | 1.30元/平方米·月 | 2.10元/平方米·月 |
| 五级 | 1.70元/平方米·月 | 2.60元/平方米·月 |
如果前期招标时增加了等级标准之外的服务,而且把具体内容列明,收费可以在相应等级上限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但业主大会成立以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通常改由业主大会或者经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所以,网上一句“南京物业费最高只能收2.6元”,并不准确。
2.6元主要对应高层普通住宅五级前期物业服务的政府指导价上限,不是南京所有住宅小区永远不能跨过的一条线。
反过来也一样。
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协商定价,不等于物业企业可以自己发一张通知就涨价。
南京现行条例明确,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企业不得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价格不是物业自己决定的。
业主也不能绕开合同,只凭感觉给自己决定一个折扣。
你买的不是“五级”两个字
很多小区只公示一个结果:
本小区执行五级物业服务,收费每平方米多少元。
但“五级”不是一个荣誉称号。
它应当落到一组具体工作上。
南京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从基础服务、客户服务、公共部位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七个方面设置要求。
到了五级,要求里会出现24小时客户服务、年度收支公开、满意度调查、社区活动,以及更高频次的保洁和绿化养护。
真正值得问的,不是物业大堂里有没有一块“五级服务”的牌子。
而是:
小区到底配了多少保洁、秩序维护人员和工程人员?
这些人是否真实到岗?
电梯、消防、监控由哪家机构维护?
巡查、保洁、维修分别多久一次?
业主投诉以后,谁受理,多久回复,整改有没有记录?
这些问题,在2026年南京示范文本里都有了更明确的位置。

合同不仅可以约定服务等级,还要求附上人员配置和分项费用测算。物业服务有争议时,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如果评估发现实际服务低于合同约定等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调整物业费或者解聘物业企业的依据。
这就把“物业好不好”从一句情绪判断,变成了一件可以检查、可以记录、也可以评估的事。
物业公司的难处是真的,但不能只让业主理解
物业企业也有一肚子话。
南京2021年的收费政策解读披露,人工成本占物业企业经营成本的70%以上。
这个行业看起来在管理房子,归根到底是在管理人。
保洁、秩序维护、工程维修、客服、项目负责人,都要持续用人。工资、社保和维保成本一直在变,物业费却很难频繁调整。

再加上低价中标、长期欠费和老旧小区维修压力,一些项目很容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收入不够,物业开始减人、降频次、推迟维修;
服务变差,更多业主拒绝缴费;
收缴率继续下降,物业再压缩服务。
南京市房产局在2024年的一份提案答复中还提到,高度依赖地产母公司的物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收入正在下降。物业企业必须自己去市场上争项目,也会更积极地做家政、养老、团购、充电、广告和场地经营。
这些经营活动并非天然不合理。
问题是,只要用了小区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产生了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就必须把授权、收入、成本、管理费和资金去向说清楚。
物业企业的经营压力值得理解。
但经营压力不能自动变成降低服务的理由。
同样,物业费收得高,也不能自动证明服务做得好。
企业要证明自己值这个价,靠的不是一句“行业都难”,而是人员、记录、账目和结果。

为什么有人打了七折,有人一分钱没少
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少交物业费?
南京法院的几个判决,答案并不相同。
2023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费纠纷。业主认为小区大门、单元门、消防和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要求物业费打折。
法院没有支持。
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业主提交的照片不足以反映小区整体、长期的物业管理情况,也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普遍、多发性的瑕疵。法院支持了4922元物业费,但没有支持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同一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另一起案件时,却将物业费下调了30%。
差别不在于那位业主更会抱怨。
而在于同一项目已经有生效裁判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据此按70%支持物业费。
还有一个江宁区案件涉及空置房。
法院按70%计算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不是因为南京存在“空置房一律七折”的统一规则,而是因为那份物业服务合同本身约定了七折。
这些判决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个很现实的裁判思路:
服务有瑕疵,不等于物业费当然全免。
某一天的一张照片,也很难证明几年里整个小区都没有得到服务。
但如果有连续的报修和投诉记录、主管部门检查整改材料、第三方评估,或者同一项目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服务问题,情况就不一样。
法院没有一把固定的“物业费打折尺”。
真正决定结果的,是违约到了什么程度,以及谁能把它证明出来。
业主别急着停交,物业也别只会催交
对业主来说,物业服务差,最省事的反应是停交物业费。
但这通常不是最有效的办法。
停交以后,争议很容易从“物业有没有履约”,变成“业主欠了多少钱”。如果证据只有零散照片和群聊抱怨,到了诉讼里未必占优势。
更有用的是先找六样东西: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本小区约定的服务等级和具体标准。
第三,人员配置和费用测算。
第四,保洁、巡查、维修、电梯消防维保等记录。
第五,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和公共收益公示。
第六,主管部门检查、整改材料或者第三方评估报告。
还要分清,漏水、发霉、房屋交付瑕疵究竟属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还是物业接报以后没有履行协调、维护和应急处置义务。
不能把开发商的责任全部推给物业。
物业也不能只回一句“这是开发商的问题”,就把自己合同里的工作一起省掉。
对物业企业来说,催费通知、收费标准和业主产权信息,能够证明收费请求从哪里来。
却未必足以回答业主最关心的问题:
你承诺的服务,到底做了没有?
真正有用的催费材料,不应只有欠费金额。
还应当包括服务标准、人员到岗、维修养护、投诉处置、账目公示和整改情况。
物业要业主守约,自己先要拿得出履约记录。
物业费明码标价,只是开始
南京这份示范合同不会自动解决所有物业矛盾。
一份好合同,也不会自动变成好服务。
但它至少把问题问得更准确了。
物业费不是交给一个抽象的“物业”。
它买的是保洁频次、秩序维护、设施巡检、维修响应、人员配置和信息公开。
业主不能因为一次不满,就当然免除全部缴费义务。
物业企业也不能因为合同上写了一个单价,就默认自己已经完成了全部服务。
当服务标准写进合同,人员和成本列进附件,日常工作留下记录,公共收益能够查账,价格才有讨论的基础。
否则,小区群里永远会重复同一场争吵:
一边发照片。
一边发账单。
谁也没有回答对方的问题。
如果想知道自家物业费值不值,先别急着问别人家交多少。
先把自家那份物业服务合同找出来。
看看里面除了单价,还写了什么。
本文为本地行业观察,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小区或案件的法律意见。
资料来源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的通知》。
https://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603/t20260306_5801702.html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宁发改价费字〔2021〕220号、221号。
https://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104/P020210416382686349790.pdf
https://www.njqxq.gov.cn/qxqrmzf/202108/P020210809518844063959.pdf -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本。
https://www.nanjing.gov.cn/zxfwn/ztfw/zf/zcxx_74507/zcwj/202408/t20240815_4740031.html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https://fcj.nanjing.gov.cn/ztzl/wygl/zcfg/202605/t20260513_5839559.html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物业企业发展、第三方评估和物业招投标的相关提案答复。
https://www.nanjing.gov.cn/xxgkn/jytabljggk/2024njytabl/shizxta/202411/t20241120_5014123.html
https://www.nanjing.gov.cn/xxgkn/jytabljggk/2025njytabl/shirddbjy/202512/t20251205_5706141.html - 元典案例库:
(2023)苏0113民初3188号;
(2023)苏0115民初13512号;
(2023)苏0115民初15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