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许家印案一审宣判:恒大集团被判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被判罚金70亿元;许家印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法院的公开信息还专门提到,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这条顺位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能据此认定所有“恒大债权人”都可以来分许家印的个人财产。
我把判决报道、刑法、涉财产执行规定和几份恒大破产公告对了一遍。对债权人来说,顺位要排在第二步。第一步是先把债务人的名字看清楚:究竟是许家印个人、刑事案中的某个被告单位、签购房合同的项目公司,还是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盘程序的另一家公司。
公开报道目前只有一审判决的摘要,没有披露完整判决书、退赔名单和涉案财物清单。下面能讲清的是规则,谁能退、退多少、什么时候退,现在还不能下结论。
通报里至少有三种钱
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经常挤在一句判决通报里,法律性质并不一样。
违法所得追缴和责令退赔,解决的是犯罪所得往哪里去、被害损失怎样返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罚金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两家被告单位各自承担的财产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则是许家印个人承担的财产刑。刑法第五十九条限定得很清楚: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本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要保留,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能没收。
这几笔钱不会因为出现在同一份案件通报里,就自动变成一个账户。
“退赔优先”,要在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里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确实列出了财产不足时的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条文的主语是“被执行人”。同一个被执行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自己的财产又不够,才按这张表排。
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债权人对某项执行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主张的,在医疗费用之后受偿,顺位还在退赔之前。
因此,法院所说的“退赔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不能继续外推成两句话:第一,所有恒大债权都是刑事退赔;第二,两家公司的158.2亿元罚金与许家印个人财产要放在一起排队。这两句话都没有法律依据。
“恒大债权人”要拆开看
把钱放进恒大财富的人,先看自己是否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本案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是否进入退赔范围。公开报道使用的是“集资参与人”这个称呼,不能在判决全文和名单尚未公开时,把所有投资人一概写成刑事被害人。后续应以生效裁判、退赔公告和登记核对结果为准。
买了恒大房的人,先翻购房合同。合同上的开发商往往是具体项目公司,不一定是这次刑事案的两家被告单位,也不一定是深圳破产案里的公司。购房人还要区分自己请求继续交房,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025年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提供了排除执行、请求交付或者返还购房款的专门保护,不能一律降成普通破产债权。
供应商、施工单位和债券持有人同样先看合同、票据、担保文件和收款账户。哪一家法人签约,哪一家提供担保,决定向谁主张。公司名称里都有“恒大”,不等于彼此当然替对方还债。
如果债权确实直接指向许家印个人,刑法第六十条还有一条路: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用被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条只保护真实、合法并经审查确认的个人债务,不会自动覆盖恒大各公司的欠款。法条写的是“没收财产以前”,也不能擅自改成“案发以前”。
现在最该做的,是把程序找准
先把合同、付款凭证、收款账户、印章和担保文件摆在一起,写下债务人的完整法人名称。只写“恒大欠我钱”,还不足以确定去哪一个程序。
如果属于刑事退赔,保存投资合同、付款流水、历次回款和已经登记的材料,跟进法院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退赔通知,核对本人是否在名单内、损失怎样计算。
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向该案管理人申报。以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例,深圳中院的官方公告显示,该案在2025年12月5日已经受理,申报期限是2026年1月14日。期限虽然已经过去,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补充申报;代价是不能要求补分此前已经分掉的财产,还要承担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费用。
如果认为法院执行了不该执行的财产,也要分清异议类型。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方式、程序等执行行为有异议,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案外人主张自己对某项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若争议的是刑事裁判把某项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是否错误,还可能涉及刑事裁判补正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拿一条“执行异议”包办所有问题。
还有一个时间点不能跳过:8月20日公开的是一审判决。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要以生效裁判为执行依据。现有公开信息还不能确认是否上诉、抗诉,也不能把实际退赔写成已经启动。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是所有恒大债权人共用的赔偿池。拿回钱以前,要依次把四件事查清:谁欠钱,执行哪一笔财产,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应当进入哪一道程序。顺位排在这四件事之后。
本文只解释公开信息下的一般法律框架,不替代针对具体债权、合同和财产的法律意见。